烟台仲裁委员会简介

发布日期:2016-03-22 来源:烟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字号:


      

        烟台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YTAC)成立于1996年8月,是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烟台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主要职能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特点

    专业高效
    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以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和经贸专家为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仲裁实践经验,公道正派,素质高,专业强,能够保证仲裁案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程序简单,高效快捷。依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之规定,普通程序审限三个月,简易程序审限60天。
    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有权选择:
     1、将哪些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3、仲裁审理方式为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4、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
    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社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
     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中国于1987年加入。
     受案范围
     烟台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以下纠纷:1、经济合同纠纷:2、技术合同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4、证券合同纠纷。5、房地产合同纠纷6、建筑工程合同纠纷;7、涉外经济合同纠纷;8、海事、海商合同纠纷;9、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10、其他民事权益纠纷。


烟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烟台仲裁委员会章程》,烟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烟台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落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计划,依法组织行使仲裁职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仲裁工作的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落实;研究拟定《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不断完善和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宣传推行《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为社会各界就仲裁知识提供咨询和培训。

三、依法选聘公道正派的法律、经济界人士担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仲裁员队伍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

    四、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按照《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五、依法对仲裁庭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保证快速、公正仲裁案件;依法审查仲裁庭起草的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并加盖烟台仲裁委员会印章,使其产生法律效力。

六、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并按照《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要求作出决定。

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仲裁费用,管理使用好烟台仲裁委员会的资产。

八、负责烟台仲裁委员会有关活动、会议的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仲裁工作队伍,落实烟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计划。

九、组织开展对仲裁工作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和吸收先进的仲裁理念。

十、负责在县市区和有关行业设立仲裁派出机构并组织领导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