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违约,天价违约金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4-05-1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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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7日,A演艺公司(申请人)与主播王某(被申请人)签订《独家演艺合作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及收益分配,并约定本合同签订10日内,A演艺公司自愿支付王某签约费11000元,如非因A演艺公司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王某同意10倍返还上述签约费,且签约费不计算在违约金内;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6年: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合同第七条约定,若连续三天每日达不到直播时间6小时或有效直播每月低于150小时或有效开播天数低于26天,视为王某严重违约;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王某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A演艺公司有权要求王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同时,A演艺公司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王某应向A演艺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及律师费);该违约金数额系王某主动自愿提出,并保证今后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任何主张。

合同签订当日,A演艺公司向王某支付签约费11000元。2022年8月王某开通直播间进行直播,但每月直播的天数及每天的工作时长均远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最低时限要求。自2023年1月之后,王某停播,在此期间王某共得收益3725元。

A演艺公司认为王某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王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独家演艺合作合同》,并要求王某10倍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王某答辩称其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独家演艺合作合同》,且案涉合同有大量不公平的条款,请求撤销合同,降低违约金。

仲裁员认为:A演艺公司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但演艺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属于《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在王某明确表示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A演艺公司的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该合同条款系A演艺公司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案涉合同中“该违约金数额系王某主动自愿提出,并保证今后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任何主张”的约定无效,但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王某主张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显失公平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事由,但撤销权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案涉合同于2022年8月27日签订,王某未在法定时限内主张撤销合同,其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支持。

王某认为A演艺公司主张的100万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仲裁庭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情况下,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30%的,可视为违约金过高。因A演艺公司未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仲裁庭酌定王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网络直播在现实生活中已十分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签约主播大多是年轻女孩,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低。仲裁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签约费、履行期限、主播终止履行的原因、主播公司的运营成本及实际损失等情况。

在此提醒演艺公司,根据《民法典》,事前拟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涉及双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同时,如果是未成年人自行签约或存在直播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也会导致合同无效。对于主播一方,要在签订协议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郝绍菲

统筹:王建昕

审核:王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