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费收取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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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我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予以公示。

  

     附: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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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一、仲裁费包含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标的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仲裁请求事项中没有争议标的额的,按件收取仲裁受理费1000元。

三、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20%,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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