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疫情形势下“情势变更”在仲裁案件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20-02-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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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伊始,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发。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做好疫情防控已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为响应国家号召、陕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都紧急投入了这场全民阻击战。2月5日下午,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为仲裁人,如何面对这次突发疫情、顺应当前及其今后一个时期国内的特殊经济形势,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工作中恰当、合理地运用好“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何为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给出的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界定。它与“不可抗力”具有明显区别(具体区别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呢?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肆虐,导致大面积停工、延长假期、封城及交通管制,甚至是因疑似病例而数日隔离观察等等防疫措施的实施,势必会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影响的大小会因合同的种类、性质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这种影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完全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尽管情势变更的发生,从外观上可能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利于一方当事人,从而合同目的是就根本无法实现。因此,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因素,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合理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决合同纠纷案件。

三、仲裁案件中如何运用好“情势变更”原则呢?

首先,要把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的大背景放在案件审理的首位加以研判和考量。“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凡是因防控疫情延长开工日期、关门停业等作出牺牲,或者为了武汉防疫捐资捐物而耽误合同履行给相对一方造成损失的,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尽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同界定“违约责任”;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针对具体案情公平公正处理。比如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建立,委托方将所需的材料等都在合同建立之初就提供给了受托方,而受托方在合同中也明确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如不能如期完成受托方需赔付高额违约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遇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受托方的工厂无法开展加工生产活动。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可以继续履行,受托方不能按期交付产品的行为或许仅仅是合同违约行为。可探究其根本,那些不可控制的因素才是导致受托方违约的根本。如果这些因素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那么受托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允;

第三,合同中对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适用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适用等条款,本次疫情的发生符合相应情形的,应优先按照合同的约定条款。若本次疫情的发生未在合同中体现或疫情发展已经超过合同订立时预见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主张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应客观把握疫情发生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无理由肆意主张。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减损的义务。如因本次疫情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均负有减损的义务,都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双方都将会承担因扩大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君子之争,和谐仲裁!总之,大灾无情人有情。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正在法院审理的案件或仲裁委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主动和解的、主动撤诉的新闻也不时地见诸报端。所以,我们仲裁人应顺应当前形势,在仲裁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开导工作,力争使各方在友好气氛中化解矛盾。合同双方亦应以友好协商为先,不做道德绑架,共同为构建和谐、平安的法制社会而努力。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昌民)

 

以案说法

不履行仲裁裁决,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后果很严重!

市民黄某与他人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返还他人购房定金等费用。然而黄某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遂被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黄某亲属代其全部偿还了债务款。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与吕某某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予以受理仲裁。2015年12月2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人黄某返还吕某某购房定金880000元及支付吕某某预交的仲裁费用7756元,共计887756元。

因黄某未在上述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吕某某于2016年3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确认黄某返还吕某某购房定金和支付吕某某预交的仲裁费用及负担执行申请费,并依法向黄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履行报告财产等相关法定义务,亦未将其于2016年6月23日的一笔收入人民币700000元及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吕某某,而是挪作他用,致使上述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执行。2017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年5月,青秀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案二审期间,黄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吕某某已收取清偿债务款项970000元,并于2018年7月19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罪名表述不当。因案件系经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裁判,而是直接裁定执行仲裁裁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表述不当,予以纠正。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在一审判决量刑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改判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法界热点

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如何表述?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时至今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近5个月,依然有很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沿用这一标准,不仅使诉讼文书表述不规范,还有可能带来一定风险。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认识一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又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然后,我们认识一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又称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2013年10月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运行初期向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开始执行。即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将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贷款基准利率之后,对我们的诉讼活动有何影响呢?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开始执行以后,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计算利息或违约金的时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则需要分段计算。为了使裁判文书表述更加规范,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19年8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开4份使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裁判的判决书。下面分别摘取出判决主文中涉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条款进行分析:

1. (2019)最高法民再295号秦虓蓁、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二、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虓蓁、韦强、韩新平支付工程款7217568.41元及利息(利息以7217568.41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变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张伟男对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三项所负的3.2亿元及其违约金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951.8384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利息以2951.838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分段计算至张伟男实际履行完毕补充赔偿责任之日止;”

3. (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注: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4.(2019)最高法民再341号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凯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二、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边县凯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表述,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如金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出现逾期,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判决主文中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表述应为:

以××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当事人而言,特别是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避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是使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撰写起诉状时,应参照上述裁判文书的表述提出诉讼请求,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体现诉讼文书写作水平,何乐而不为。

(来源:章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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