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的重大发展 两地司法协助实现仲裁领域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

字号: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已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此次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

 

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司法协助源远流长、成果丰硕。二十年前,两地即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去年两地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首份仲裁程序中保全协助的法律文件。

 

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两地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适时启动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完善工作,历经数轮磋商,聚焦实践问题和司法需求,终于成功签署《补充安排》。

 

此次《补充安排》的发布实施,实现了四个“首次”,即首次检视两地既有司法协助安排、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首次实现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首次发布司法协助典型案例。《补充安排》创造性地通过制定补充安排的形式,扩展了原《安排》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原《安排》所指执行程序包括了“认可和执行”这两部分内容,修改了不得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裁决的限制,增加了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前或者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和临时措施的规定,充分彰显了两地司法部门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

 

 

完善机制拓展范围实现仲裁领域司法协助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内地与香港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先后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两地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签署《补充安排》提出了现实需求。

 

今年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和原《安排》实施二十周年。两地首次以补充安排形式检视、修改既有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从建章立制步入优化完善的新阶段,为两地持续完善司法协助体系提供了科学方案和实践探索。

 

“此次《补充安排》的签署,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此系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建立完备的仲裁保全协助,协助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实现了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和更广泛的互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说。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里赞在新闻发布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补充安排》进一步促进了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国家战略布局的落地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甄贞认为,此次《补充安排》增进了两地司法互信,对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提升整体营商环境、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这是两地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她说。

 

香港特区执业大律师黎逸轩表示,《补充安排》厘清原《安排》不单涵盖“执行”部分,也涵盖“认可”程序,回应现实需求 。取消“认可内地仲裁机构”清单这个限制将原《安排》与国际惯例拉近,有利于两地仲裁事业的发展。他认为,上述《补充安排》修改既让原《安排》更贴近《纽约公约》的国际通行做法;又体现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地位;并进一步完善原《安排》的法律框架,解决在执行原《安排》时所遇到的问题。

 

 

精准有效施策促进仲裁裁决在两地自由流通

《补充安排》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

 

第一,原《安排》未明确规定“认可”程序,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经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补充安排》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

 

第二,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补充安排》的适应性、灵活性。

 

第三,《补充安排》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原《安排》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香港特区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在答记者问介绍典型案例时,提到了CL诉SCG案。该案中,仲裁裁决胜诉方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未成功,随后就裁决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拒绝,理由是即使在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在进行中,《时效条例》的时效累算不应暂停。这一案例突出了《补充安排》容许两地同时进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性。

 

“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司艳丽说。

 

第四,《补充安排》新增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通过建立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这也是此次《补充安排》的亮点之一。

 

原《安排》此前未对保全措施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胡方介绍,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广州海事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前和之后,依照申请分别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以保障裁决的顺利执行。《补充安排》第四条规定即吸收了该实践经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