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仲裁员培训制度(二)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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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仲裁员培训规定

针对仲裁员培训这方面的问题,有的国家和地区已出台了配套的措施和规定来满足相应需求,绝大多数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也有面向仲裁员的系统完善的培训流程。

 

(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

大多数国家的制定法对仲裁员培训方面并无专门之规定,甚至在仲裁员资格上的规定都很宽松。但还是有规定严格的少数国家有专门的仲裁员培训条款或法律。这方面的代表是台湾地区。除了《仲裁人训练及讲习办法》,其“仲裁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要求仲裁员按规定进行培训。

 

(二)由仲裁机构主办培训

尽管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德国、日本等国也只有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等标准,但他们非常重视对预备仲裁员和正式仲裁员的培养,由仲裁机构所发起的各式各样的培训课程和交流项目、沙龙数量繁多,以伦敦国际仲裁院为例,仅以“training”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所显示的结果就有整整三页。下面简单列举几大国际仲裁机构的有关仲裁员培训的情况。

 

1.美国联邦仲裁法中并未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规定,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AAA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的有关规定,要想成为仲裁员,必须有5个业主、5家公会和5名仲裁员的推荐信,才有入选仲裁员的资格。成为仲裁员后,AAA会免费或者低费给会员提供培训。其官方网站首页就设有“EducationResources”一栏,声明提供提供丰富的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知识。无论是客户还是专业仲裁人员,都可以在该网站上找到需要的培训课程、出版物以及其他资源。

 

2.仅仅根据2018年的年度报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m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的工作人员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进行了50多次专题介绍和培训;

 

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有自己的在线培训课程,课程包括INCOTERMS®2010、跟单信用证、担保和托收。在2011年他们还开发了自己的争议解决库,收录了相关的裁决和条款以供学习。此外还有不定期的线下专项培训课程,涵盖面非常广,包括soundproof contracts、国际商会发布的新的道德与合规培训要求等等。这一宝贵的参考工具为企业从源头上打击腐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有时这些培训会以不那么严肃的方式开展,比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报道的,2017年来自北欧及其他地区的227名年轻仲裁从业人员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首届北欧仲裁日。仲裁员们在一天的时间里,围绕各种仲裁相关主题进行有趣的讨论和辩论,包括区块链仲裁、仲裁的正当程序与特别仲裁。该活动由北欧地区的年轻仲裁协会(YasYacYacfYapn和冰岛)联合举办,旨在使年轻的北欧仲裁团体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四、其他法律职业的培训制度

由于有学院的存在,法官等法律职业的培训体系比仲裁员更复杂一些。以律师为例,仅仅是律师学院,就分为四个种类,包括由大学的法学院直接创办、司法行政机关与地方律师协会合作,依托大学法学院创办、地方律师协会创办、由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一起创办。不同类型的律师学院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有的专注于短期培训,有的专注于学历教育。

 

相较于仲裁员行业,我国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规定要更为严格、更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第九章都专门对培训做出了规定。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先后颁布了针对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条例,对培训的组织与管理、条件和保障均作出了规定,此外,建立专门的学院也体现出法检系统对培训工作的重视。

 

律师方面,如《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等等都是关于律师培训的规范性文件,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作者:柳正权 法学博士,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向谦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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