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仲裁员培训制度(一)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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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的二十多年来,我国始终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仲裁员培训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法官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今后国内仲裁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秉承文件精神,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借域外制度之所长,探索我国的仲裁员培训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案,以期对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仲裁员培训  域外制度  综合素养  制度化  

 

一、引论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这句广为人知的格言提醒我们,仲裁的本质是仲裁员独立办案,仲裁员的立场、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是决定仲裁好坏的关键。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熟练控制推进仲裁程序的实践技能。

 

    自1996年《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仲裁制度。仲裁因其高效性、灵活性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2018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是我国仲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若干意见》专门强调,要“加强行业自律。研究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域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专业化”就是当前中国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杨良宜先生曾说,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仲裁之所以能够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因为面对越发复杂的民商事领域纠纷,专业化的仲裁员能够精准高效的抓住问题的核心进行裁断。而且面对如今涉及面愈发广泛的民商事案件,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仲裁员仲裁业务能力的专业性显然是促进仲裁“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专业化”改革离不开相关的社会机制和资源。指导意见提出的专业化的仲裁人才培养,职业化的仲裁教育培训,社会第三方对仲裁的中立评估与监督等,都需要社会资源来支持。《若干意见》出台后,上海市于2019年颁布了《关于理顺仲裁管理体制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

 

    “鼓励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仲裁专业课程,为上海仲裁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化发展提供支持。……支持上海仲裁协会、市律师协会、本市高等院校与域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及国际组织通过建立联合培养、专项培养等学位项目的方式,培养国际化仲裁人才。鼓励和引导本市青年律师、学者及在校大学生赴域外国际组织、知名法学院校、国际仲裁机构。”

 

    总体来说,当前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还是不能满足仲裁需求;除少数地区仲裁员能够得到有效培训外,绝大多数地区在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专业能力的培养方面因缺乏社会资源支持而难以提升。根据研究院调研,初步估算,全国能够真正具备较好的纠纷解决专业素养的核心仲裁员不超过2000人的规模;而其中能够胜任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需要的不足十分之一,在国际仲裁中具备一定话语权的人才更是屈指可数。所以,仲裁员的选任和培养将成为当前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仲裁行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我国仲裁员培训所面临的现状及困境

    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但纵观整部法律,并没有对仲裁员的培训做出相关规定。虽然《仲裁法》已经颁布了二十余年,但我国始终未形成成体系的仲裁员培训制度,相关的培训课程数量不少,但较为分散,也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2004年联合颁布的《仲裁员培训规定》是我国现有状况下为数不多的有关仲裁员培训的文件。

 

    目前,域内的仲裁员培训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由各地仲裁机构主办的培训

 

    各地仲裁委组织的培训构成了我国培训制度的主要部分,这其中既有定期举办的也有不定期的。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每年中下旬会召开仲裁员培训及新聘仲裁员培训大会,这是定期的;而“党性专题培训班”、“裁判的理念与方法”主题仲裁员培训大会等等是穿插于定期培训中的临时性培训。

 

    仲裁机构培训班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便于组织。一般而言,类似的培训由仲裁委面向本地仲裁员举办,往往能做到迅速召集、迅速开展,能够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2、灵活性。在第一个优点的基础上,由地方仲裁委主办的培训完全可以做到一年至少有一次稳定的集中培训,同时,面对日渐繁多的法律法规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状,地方仲裁委又可以及时开展临时性、专门性的研讨会或培训会,这种灵活性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这种形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缺乏相应的考核措施。仲裁委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每次都像法学院式的培训那样在每次培训的收官阶段用考试、考核来检验培训效果。这固然节省了时间和人力,但是容易让培训流于表面,也无法针对每次的培训反馈作出改善以实现培训方式的进步。

 

(二)依托各法学院校组织的培训

 

    全国目前有600多所高校设有法学相关院系,其中聚集了大批具备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可供使用的资源非常充足。2016620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挂牌成立的中国仲裁学院是我国首个从事仲裁学历教育的学院。其他个别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也开办了自己的仲裁学院。总体上,仲裁委依托各高校进行仲裁员培训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这方面较为突出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通过与北京仲裁委合作办学,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达到了互利共赢的目的。迄今为止,这一仲裁员培训班已举办了二十五期,其突出特点在于将推进仲裁程序的实践技能部分作为课程重点。课程不仅有对2015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专门讲解和仲裁庭审程序的详细介绍,还通过模拟仲裁庭实践课程,使学员能够有效的将培训获得的知识模拟运用于仲裁实践。

 

    这种由法学院开设的培训班具有以下特点:1.小班授课。由于是在法学院校内授课,该种形式较好的维持了小班制课堂的规模,清华大学法学院仲裁员培训班每期原则上不超过50人,这给学员提供了更优质的学习环境和更好的互动氛围,保证了培训质量。2.结业标准较为严格。相较于其他组织开办的培训更像系列讲座这一点,法学院校的培训更加注重对学员的考核。如上述清华大学法学院仲裁员培训班,考核成绩包括笔试、模拟仲裁庭实践训练、出勤情况与课堂表现三部分,只有达标者才能拿到考核结业证书。3.资源丰富。高校本身就有极其充足的教师资源,又能发挥人才交流的平台作用,故高校培训班在授课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有着非常大的优势。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主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培训班”的授课老师包括杨良宜、陶景洲、王利明等实务界和学界的大师。课程持续三天,具有较好的深度和广度。然而,其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这里的有限是指无法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仅能发挥补充性作用。

 

    依托法学院举办的培训班非常依赖法学院本身的实力。如果不是知名法学院校,那么上述几个优点就难以成立。而有实力开设经常性培训班的法学院校,国内非常少见。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国各地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仲成千上万名仲裁员的需求,客观来说,仅凭法学院校的努力,难以满足仲裁员培训的需要,因而本身不足以支撑起仲裁员培训制度。

 

(三)与域外机构合作进行的培训

 

    随着中外交流的日渐紧密,国内仲裁委和国际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多。除了北上广等地的仲裁委,内地其他仲裁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上也卓有建树。在2017年1027日召开的第二届全球跨境电商峰会并行分论坛之跨境电商及国际仲裁(争端解决)论坛上,杭州仲裁委员会与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争议解决处等10家国外相关机构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备忘录使得双方在跨境培训、沟通交流、信息共享、仲裁员、调解员共享等多方面达成共识,为中国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加强国际仲裁合作提供了范例。

 

    当然,一线城市的仲裁委总体上仍然走在前列。如北京仲裁委先后三次从美国派普丹大学法学院STRAUS争议解决中心引进他们的调解培训课程、还从香港国际专家学会、台湾仲裁协会调解中心分别引进过他们的调解培训课程等等,这些资源的获得确实殊为不易。

 

    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培训质量高。这类培训由于大多延请域外知名专家前来授课,故课程紧跟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标准,内容也是国际仲裁界最前沿、理论与实践交错最深的地方,因而学员有机会学习最新的仲裁规定;2.成本高昂、机会有限、不具有重复性。无论是交换培养还是延请专家等凡事,都不是每一个仲裁员均有机会参加,毕竟成本较高,名额也有限。

 

    综上不难看出,仲裁员培训缺乏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培训效果无法保证、培训资源分配不均衡是我国仲裁员培训制度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相比之下,域外仲裁员培训和其他法律职业培训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学习。

 

 

 

                                                    待   续

 

作者:柳正权 法学博士,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向谦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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