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须知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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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立案

(一)提交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原件或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原件。

(二)提交仲裁申请书正本,并按要求提供副本。

(三)仲裁申请书应详细列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及送达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及送达联系方式,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或工商登记查询证明一份。

(四)仲裁申请书所列仲裁请求应具体明确,对基本事实和理由表述清楚,尾部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委托代理人前来立案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六)提供与仲裁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和要求数量的复印件。

(七)在本会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预交仲裁费用。

二、被申请人参与仲裁

(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简易程序应当在10日内,普通程序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书及副本;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答辩人、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要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在附送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并填写选定仲裁员声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本会,如未选定仲裁员,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如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秘书、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并举证。

(二)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三)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进行陈述和辩论的权利,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质证和辩驳的权利。

(四)申请人有放弃、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五)当事人有自行和解以及请求仲裁庭调解的权利。

(六)双方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确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在庭审中必须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二)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得对外泄漏本案案情及审理情况。

(六)遵守庭审纪律和庭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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